宜蘭縣三星國中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 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所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本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應提供家長會辦公室供家長會使用。 |
第三條 |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五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或原召集人召開,導師並應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四條 |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
第五條 |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五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
第六條 |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廿人。 |
第七條 |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
第十條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一條 |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事項。 |
第十二條 |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
第十四條 | 家長會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
第十五條 |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學校依據宜蘭縣政府規定之。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
第十八條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
第十九條 |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
第二十條 | 家長會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
第二十一條 |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公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