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國中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游正吉先生 |
財團法人宜蘭縣立三星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立三星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協助宜蘭縣立三星國中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發展 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設置各類型獎學金。 二、辦理本校師生相關之藝文活動。 三、協助辦理教育人員進修研習活動。 四、辦理學生育樂、體育及學藝活動。 五、推展藝術教育、語文教育、視聽教育、科技教育、成人教育、推廣教育。 六、辦理其他有關發展推動校務之事宜。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整,為留本基金。由本校校友、社團、熱心教育人士等捐助合計歷年孳息共壹佰參拾萬元及宜蘭縣政府補助款壹佰伍拾萬元。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三星鄉月眉街五十四號。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改選(聘)。 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單數)。第一屆董事由本會籌委會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教育事業工作經驗。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可由本校相關人員遴聘執行祕書、會計、出納各一員協助處理日常會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條第一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宜蘭縣立三星國民中學,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企業。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財團法人宜蘭縣立三星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第六屆董事名冊
財團法人宜蘭縣立三星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捐款方式 捐款方式一:以存款方式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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